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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J简介 CLAJ章程

在日中国律师联合会章程

2003年6月7日会员总会通过,
2005年11月26日会员总会改订,
2008年11月15日会员总会改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的中文全称为"在日中国律师联合会";日文名称为"在日中国弁护士连合会";英文名称为"The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 in Japan"(简称为"CLAJ")。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吸收了原“中华法友会”的部分宗旨和精神,在日本成立的唯一的由中国律师自愿加入的非营利性专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1.组织会员研讨中日法律实务和交流法学研究成果。
2.积极开展中国律师之间、中国律师和日本律师之间的交流活动。
3.维护法律尊严,研究和探讨在日中国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4.积极推动和参与日本华侨华人主流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5.关心和支持祖国的建设和统一事业。
6.树立在日中国律师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活动
本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各项交流活动,其主要活动内容如下:
(1) 中日法律学习会及报告会;
(2) 为会员提供与日本律师、法律专家等交流的机会;
(3) 为会员提供与来日访问的我国法律界人士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等交流的机会;
(4) 保持与我驻日机构及其他在日华侨华人团体的联系,并积极进行相互间的交流;
(5) 符合本章程的其他交流活动。

第五条 中日商事法务研究等活动
1. 设立以进行中日商事法务研究为主要活动的研究会以及其他活动实体,推进法律理论研究和实务交流。
2. 上述研究会及其他活动实体的设立、运营等规定,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条 设立国内联络处
1.为加强归国会员和本会之间的联系,在北京、上海及国内其他地区设立本会的国内联络处。归国后的会员通过国内联络处可以互相建立联系,沟通。
2.国内联络处的设立地点以及具体设立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

第七条 名称的使用
凡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的,均须事先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入会及入会资格的确认
1.凡承认本章程的在日中国律师(是指取得中国司法部颁发的中国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在日中国律师,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具有律师资格者在内),经本人自愿申请,即可加入本会。
2.入会时,须由一名会员推荐,本人应亲自填写入会表格,张贴照片,并提供前款规定之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3.对于上述入会申请,理事会在确认上述资格证(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对资格证给予证实)的原件或复印件和入会申请后,通知本人入会。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建议权和知情权。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中日两国法律,不得从事任何违反中日两国法律的活动;
(2) 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律师职业道德,伸张正义;
(3) 遵守本章程,执行总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交流活动,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保留
1.由于客观原因离开日本的本会会员, 本人有意愿且与本会保持联系的, 保留本会会员资格。
2.特别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退会、再入会及除名
1.会员根据本人的意愿,可随时申请退会。但是必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由理事会告知其他会员。
2.退会的会员,如本人再申请入会的,可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3.本会会员不与本会保持联系,经理事会通过本人入会登记表中所记载的联系方式进行两次以上(含两次)确认,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异议或无回复者,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4.对违反本章程,严重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会员总会可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其予以除名。

第三章 会员总会

第十三条 会员总会的权力
1.会员总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以下职权:
(1)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2) 经理事会提议,并经出席总会会议过半数会员(含授权委托者)表决通过,可作出解除不称职理事职务的决议;
(3) 经理事会提议,并经出席总会会议过半数会员(含授权委托者)表决通过,可作出将违反本章程的会员予以除名的决议;
(4) 审议通过理事会报告,决定本会的预算和决算;
(5) 经出席总会的会员(含授权委托者)过半数表决同意,设立分会;
(6) 经全体会员四分之三以上(不含四分之三)的会员表决同意,可宣布解散本会。
2.临时会员总会与定期会员总会具有同等权限。

第十四条 会员总会会议
1.定期会员总会于每年11月举行。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定期会员总会的具体召开日期,并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按本章程要求通知全体会员。
2.定期会员总会和临时会员总会均由理事会召集并主持。过半数的会员书面联名要求召开会员总会时,理事会应在六周内召开临时会员总会。
3. 总会和临时会员总会的召开日期应在开会前一个月内至少向会员发出通知三次,且每次通知间隔需在一周以上。通知按照会员登记的电子邮件地址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会员发出。会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总会时,可书面授权其他会员。没有书面授权时,视为弃权。弃权者不能对总会决议和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会员也可以电子邮件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
1.理事会是本会的常务机构,在会员总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东京。
2.理事会负责执行总会决议,决定无须由总会决定的事项,以及拟定总会会议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下设部门或其他办事机构。
3.理事会负责审核申请入会的资料,制定交流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理事会工作报告以及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十六条 理事
1.本会设理事9名(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在内),组成理事会。
2.理事由会员总会选出,选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
1.理事会会议至少每2个月举行1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议规则另行制定。
2.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但过半数的理事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理事会会议的,会长应在2周内召集。
3.理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理事的过半数赞成后通过。理事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应书面授权其他理事行使表决权,否则视为弃权。弃权者不能对会议决议和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理事会决议,也可采取电子邮件的表决方式,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赞成后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能
1.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会长1名、副会长2名,由得票多者当选。
2.经过半数理事表决同意,理事会可解除不适任的会长、副会长的职务,并重新选出会长、副会长。
3.理事会对不适任或不履行职务的理事,可提请会员总会作出决议解除该名理事的职务。

第十九条 理事行为的限制
1.理事以本会或本会理事会名义接受邀请、参加各界举办的重要活动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应事先征求会长及副会长的意见。事后,应将参加活动或采访的大致内容以电子邮件向理事会通报。但对不宜通报的,经向会长或副会长个别征求意见后,可不进行通报。
2.理事如果连续三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也不授权其他理事,并不履行理事义务的,视为自动辞去本会理事职务,由理事会告知会员。任何一位理事,可根据本人意愿,以书面方式,辞去理事职务。

第二十条 会长的职能
1.会长代表本会,主持本会的内外交流活动。
2.会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管理理事会内部事务,并签署本会的有关文件。
3.秘书长由会长从理事中指定,秘书长负责本会的事务性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从理事或非理事会员中任命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非理事会员副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5.会长因不得已之事由不能履行职务时,应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职务。如会长无故不履行职务或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而没有指定副会长代理时,经过半数理事同意,可推举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之职。

第二十一条 任期
1.理事的任期为2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和副会长的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可再选。
2.理事发生缺员时,理事会应召集临时会员总会,补选理事。补选理事的任期为前任理事的剩余任期。

第二十二条 名誉职务
1.根据本会开展活动的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在日资深的中国律师担任本会的名誉职务。非因被罢免等原因而卸任的会长,经理事会邀请, 可担任本会的名誉职务。名誉职务的名称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2.担任名誉职务者,经理事会邀请,可出席理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名誉职务的任期不超过当届理事会的任期,再聘可再任。

第六章 经费及费用

第二十三条 会费及活动费用
1.本会不收取会费。会员可自愿向本会提供赞助费用。
2.本会组织交流活动时, 理事会可以根据每次具体活动情况向实际参加者收取必要费用。
3. 会员自愿赞助费及活动时收取的实际费用应当用于维持本会的运营及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 赞助
1.本会可接受各界友好团体及个人的赞助。每年收到的赞助款项,应向会员总会报告。
2.友好团体及个人通过会员个人向本会提供赞助时,该名会员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安排具体接收事宜。
3.会员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直接收取上述赞助款项。

第二十五条 会计
1.本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日至翌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日。
2.分管财务的理事,负责会费的收缴和支出工作,并负责活动费用的收取和赞助费用的管理工作。
3.分管财务的理事,应在每次理事会会议上,通报财务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
4.理事会应向会员总会报告费用的开支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1.会员总会和理事会会议及各项活动,由理事或理事会指定的会员负责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议题、主持者、出席者以及取得的效果等。
2.记录经出席者确认后,交理事会保存。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解释
1.对本章程的修改,由三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的会员或理事会提出修改草案,经出席会员总会的会员(含授权委托者)过半数表决通过。
2.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生效日
本章程自会员总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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